法律法规
湖南省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管理规定
(2018年 11月5 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结合我省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是指由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的以下工作:
(一)对审判、执行工作中涉及的专业司法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与技术审核;
(二)对审判、执行部门提交的对外委托材料进行委托前的技术性审查,并按程序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三)司法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等专业机构和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制定及监督管理;
(四)死刑执行中的技术监督、指导和确认死亡。
(五)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和医学诊断意见审查。
第三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本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并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本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并指导、监督基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第四条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原则上应当配备法医。
第二章 司法技术咨询与审核
第五条 司法技术咨询是指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法官提出的专业性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或答复的一种司法活动。
第六条 司法技术审核是指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人员应审判、执行部门的要求,对送审案件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医疗资料、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材料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的一种司法活动。
第七条 进行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技术资格或专业知识,可以对案件中有关材料进行采集和检验,并决定检验方法和处理检材。
第八条 司法技术人员根据法官的咨询要求做出口头或书面的咨询意见。
对申请审核的案件,属于自己专业范围内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属于自己专业范围外的,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讨论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 司法技术咨询与审核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涉及技术问题的类别及性质;
(二)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资料的科学性及客观性程度;
(三)提出咨询的问题是否需要提起鉴定以及鉴定的方法与步骤;
(四)已经进行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鉴定方法有无缺陷,鉴定结论引用的标准是否得当,鉴定结论与鉴定材料有无矛盾,鉴定结论是否明确,是否需要重新鉴定;
(五)其它供法官参考的意见。
第十条 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对接受咨询的案件,应及时安排人员予以答复,对需要出具书面意见的,应当登记、备案。各类咨询、审核案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三章 对外委托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对外委托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委托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审计、评估、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凡需要对案件的诉讼证据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提交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对外委托。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开展对外委托业务实行名册制度,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编制适用于全省法院的专业机构和专家名册,中级人民法院可编制适用于辖区法院的名册,并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四条 对外委托案件的承办人负责对外委托案件的监督、协调工作;承办人应当监督对外委托相关费用的收缴,对接受委托的专业机构不按规定收费且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应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死刑执行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执行死刑中的技术监督、指导和确认死亡工作。
第十六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在本院死刑案件执行的技术监督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包括对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
第十八条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本辖区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组织复核工作;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本辖区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
第十九条 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应当由法医人员进行或组织相关专业的临床医学人员和法医人员共同进行,临床医学人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相关医学检查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六章 责 任 追 究
第二十条 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应对名册中的专业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指正,视情节轻重,暂停其履职资格、取消入册资格,并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第二十一条 在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中有以下行为的,按照《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追究责任:
(一)泄露审判机密;
(二)故意提供虚假咨询意见或审核意见;
(三)接受当事人或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和破产管理人的吃请、钱物等不当利益;
(四)要求当事人选择某一鉴定、评估、拍卖机构或破产管理人;
(五)违反工作程序或故意不作为;
(六)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各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规定,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法律、司法解释有新的规定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