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湖南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规定
(2018年11 月 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委托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接受审判和执行部门移送对案件的诉讼证据专门性问题委托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审计、评估、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的对外委托事项,应当归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
第四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需要委托鉴定、检验、审计、评估、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的案件,由案件所在地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对专业机构的选择、监督和管理。
基层法院无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人员或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选择专业机构的,由中级人民法院集中选择。
第五条 对外委托工作坚持公开程序、公正选择、强化监管的原则,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专业机构、专家名册的编制,对入册专业机构、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协调以及管理。
第二章 收 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凡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审计、评估、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的,应当制作《对外委托移送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委托部门印章连同相关材料一起移送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
第七条 对外委托鉴定、检验、审计、评估等案件移送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
(一)相关的卷宗材料;
(二)经合议庭质证确认的证据材料;
(三)既往鉴定、评估、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报告文书;
(四)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与对外委托有关的其它材料。
对外委托拍卖、变卖的案件移送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
(一)生效法律文书;
(二)拍卖财产的评估报告副本;
(三)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
(四)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情况说明;
(五)拍卖财产现状调查表;
(六)当事人授权书复印件;
(七)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对外委托收案工作由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查移交手续和移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二)审查签收《对外委托移送表》,将《对外委托移送表》报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进行收案登记;
(四)上述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在收案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主办人。
第十条 主办人在收案过程中负责完成以下工作:
(一)接收、审查、保管案件卷宗等资料;
(二)对经审查能够办理对外委托的案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
(三)对不具备对外委托条件的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委托意见书》,同时将案件材料和《不予委托意见书》移交申请委托的审判、执行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第三章 选择专业机构与委托
第十一条 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收案后,除第十条第(三)款的情况外,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采用法定送达方式,通知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并做好相关记录。
当事人不按通知时间到场,也未在指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视为放弃选择专业机构的权利,但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到场监督。
第十二条 选择专业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报名公告,公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选择专业机构须在《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专业机构、专家名册》(以下简称《名册》)中进行;对于《名册》中专业机构无法完成的项目,可以在《名册》外选择。
第十三条 选择专业机构过程中,如鉴定申请人要求变更鉴定内容,是否允许,由委托的审判、执行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选择鉴定、评估等专业机构采取协商选择和随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采取随机方式、竞争方式、指定清算组方式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选择拍卖专业机构采取随机选择的方式。
第十五条 协商选择专业机构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告知当事人在选择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二)向当事人介绍《名册》中相关专业的所有专业机构或专家的情况;
(三)当事人听取介绍后协商选择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并在书面协商选择专业机构报告上确认签字;
(四)如发现专业机构或专家没有相应资质或具有不适宜情形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重新选择。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随机选择方式: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不一致的;